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
製造業面臨IT風險合規競爭成國際貿易新利器
深圳某大型企業的一樁海外收購案,迷你倉因涉及知識產權問題而額外多支付了2億歐元。寧波博洋在未支付許可費的情況下使用相關軟件,正面臨美國加州法院的指控。隨著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製造業的價格優勢和勞動力優勢已失去以往強大的競爭力,而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新的貿易壁壘開始加碼。近年來,在對產品質量持續保持嚴格要求之外,以美國為代表的海外市場普遍開始加強對進口產品在制售過程中使用信息技術的監管。根據相關法案規定,只要企業在產品的生產、運輸或銷售過程中使用了非法的信息技術,就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面對日趨激烈的國際貿易環境,中國製造業企業應特別關注國際貿易規則的新動向和市場監管環境的新變化,同時實現自身的信息化升級和轉型。美國出台UC法案2011年4月5日,美國華盛頓州通過了一項名為《產品銷售—竊取或盜用信息技術》的《反不正競爭法案》(UnfairCompetitionAct簡稱"UC法案"),該法案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實施。法案規定,在產品的生產、分銷、推廣或者銷售過程中使用竊取或者盜用的信息技術產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受損害的競爭者或者華盛頓州檢察總長可對該製造者或第三方(銷售者等)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該製造商將會面臨支付損害賠償、禁止銷售及貨物被扣押等風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美國已有多個州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另有39個州或地區的總檢察長聯名要求將該法案上升至聯邦層面。應訴幾率成本都將加大2013年1月24日,洛杉磯———加州檢察總長卡瑪拉·哈里斯向洛杉磯縣高等法院指控印度PratibhaSyntexLtd.公司(主要向加州出口棉質女上衣及其他男裝、女裝和童裝)和中國寧波博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姊妹公司(主要向加州出口男士西裝、西裝外套、大衣、夾克、羊毛褲、羊毛夾克和帽子)違反了加州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未支付軟件許可費的情況下使用了Adobe、微軟和賽門鐵克等公司出品的軟件。起訴書稱,這兩家外國服裝製造商未支付軟件許可費,因而在利潤微薄的服裝制售及運輸過程中獲得了巨大的成本優勢。一旦指控成立,兩家企業將面臨賠償損失、停止向加州銷售產品、貨物被扣押等嚴重後果。與此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也逐漸在全球展開:法國、俄羅斯和智利,都有類似法規要求使用合法IT避免不正當競爭。可以預見,未來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會給中國的出口型企業帶來很大的影響,中國企業必須對此做好準備,積極應對。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表示,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告的範圍擴大了,被告直接的競爭對手和州總檢察長都可以提起訴訟。而企業一旦被訴,就將面臨被罰款甚至產品被禁止出口到美國的風險。同時,由於競爭對手可以直接發起訴訟 ,中國企業在美國應訴幾率和成本都將被加大。全面提升信文件倉化水平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走出去,肯定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影響。在日前由賽迪集團(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主辦的"中國製造業信息化論壇暨深圳製造業競爭力提升研討會"上,李揚提出,珠三角製造業主要由加工貿易引導,為了更好地適應未來的國際貿易、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製造業企業應特別關注國際貿易規則的新動向和市場監管環境的新變化。李揚表示,為了避免寧波博洋那樣的法律和經濟風險,製造業企業必須確保使用合法合規的IT產品,從而避免因為被起訴而給企業發展帶來額外的負擔。特別是珠三角�多的代工廠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必須應對的法案,因為法案規定了第三方企業有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中國企業在美的合作伙伴有可能在未來會提出更為苛刻的合作條件,將極大影響中國製造業企業的市場份額甚至將瓦解企業的市場銷售網絡。另外,製造業企業還應該通過提升信息化水平的方式,化挑戰為機遇。賽迪網總裁張濤表示:"廣東仍處於工業化加速發展時期,依托于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產業形態創新是珠三角地區製造業實現轉型升級的有力支撐,也是提升製造業企業國際競爭力、落實'以質取勝'戰略的重要砝碼。而波士頓咨詢公司的最新研究數據顯示,製造業企業使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更加迅速,因為通過信息技術,這些企業可以節省大量的IT基礎設施投資,並在更廣的範圍內獲得更多的客戶、吸引更多人才,採用更創新的發展模式。新政UC法案U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為合法使用IT產品(軟件和硬件)的華盛頓州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表面看雖是為了制約不正當競爭,但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和商標權,針對的主要是包括中國、印度、巴西、東南亞等在內的全世界的製造企業。UC訴訟要件分為兩類,一是構成"一般競爭性損害",如果使用非法IT產品根據市場零售價格計算的價值達2萬美元或以上,則使用合法IT產品的同業競爭者或者州檢察總長可據此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二是構成"重大競爭性損害",如果使用非法IT產品生產銷售的產品與使用合法IT產品生產銷售的產品零售價之間的差額持續4個月達到或超過3%,則使用合法IT產品的同業競爭者或者州檢察總長可以向法院申請針對使用非法IT產品生產銷售的禁令,或通過對物訴訟扣押貨物按照UC法案,有權提起訴訟的原告,並不是知識產權人,而是華盛頓州的檢察總長或是其產品在華盛頓州有銷售或者許諾銷售行為的同業競爭者。美國之前的337條款,原則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致的,但是主管機關不一樣。按照337條款,只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才能出面申訴,受理機關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授予了包括競爭對手、州檢察長在內的多方提起訴訟的權利,受理機關為法院。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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