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星期三
修例阻嚇不良營商手法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素瑩報道: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已於去年7月實施,迷你倉旺角在原有的條文上加入了六項新條文,旨在阻嚇商戶對消費者使用不良營商手法。將虛假商品說明條文予以擴充,加入了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和不當地接受付款的條文。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修訂後的條文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商品說明行為,包括口頭的說明,亦適用於港商對海外及網上消費者的銷售行為。 吳敏華解讀六項新條文 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敏華介紹說,經修訂的條例稱為《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下稱條例),當中的第7條條文(貨品和服務的商品說明)屬舊有條文,適用於「商戶對消費者」和「商戶對商戶」的交易。新增的7A、13E、13F、13G、13H及13I則只適用於「商戶對消費者」的交易,也不適用於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牙醫、律師和醫生等。 按「虛假商品說明」規定,商戶不應向消費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虛假或有誤導性的產品資料,即使管有應用虛假說明的商品作商業用途,也屬犯法。吳敏華引例說,如果有超級市場以每罐$10售賣罐頭湯,而此價格經已維持一整個月,在次月,超市在價錢牌標上「特價$9.9,原價$12,慳$2.1」,此等手法屬違規行為,根據條例,如果在「特價」標籤上指出了「原價」,這個「原價」必須在「特價」前已經維持了一個合理時段,商戶不應在「原價」上標示出一個原先沒有出現的價格,惟某些時價貨品,如海鮮、鮮肉等則可酌情處理。 原價須在特價前維持合理時段 她又稱,商戶不可虛報其產品獲得某機構或某人的認可,例如未經旅發局認可,不可在店外張貼優質旅遊服務標籤;美容店不可訛稱其產品獲某藝人推薦,而實際上該藝人沒有作出有關推薦。商戶在描述商品的效果時,應慎用量化的描述,如果要指出商品是銷量第一,便要註明是由哪一機構進行的銷量調查,惟一些非量化的描述,例如「最好味」、「最有型」等,則不在此限。 條例亦禁止商品描述中存在「誤導性遺漏」,即故意對一些產品資料含糊其詞,從而影響了消費者的決定。例如有抽油煙機以「RPM-3880」作為品牌,惟「RPM」一般會被視為「每分鐘轉速」之意,「RPM-3880」會被解讀為每分鐘3880轉。然而,該抽油煙機的實際轉速為12mini storage2轉,此參數已在機身側面標明,但在店面陳列時易被遮擋。以往,此類失誤可被視為過失性遺漏,新例下,由於該產品參數過於隱匿,可被視為誤導消費者。 斤變�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近期時有傳媒揭發一些海味店將貨品標價的重量單位由「斤」改為「�」,並將「�」字縮小,這等行為可被視為誤導性遺漏。另外,包裝食品的說明文字必須至少包含中文或英文,例如日文包裝的食品必須貼上中文或英文說明,非食品則可例外。 商戶也必須在任何形式的宣傳行為中表明其商業用意,不可聘用「網絡打手」在討論區假扮用家來宣傳產品;如要舉辦講座並推銷產品,在宣傳該次講座時,必須註明該講座包含推銷行為。 條例禁止「 具威嚇性營業行為」 吳敏華續說,條例禁止了「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包括以持續的騷擾、辱罵甚至威迫恐嚇、向消費者施加不當影響力,以損害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例子為,電腦維修服務公司接獲客戶交來的電腦以作維修,維修員在未經客戶同意下為電腦進行額外的升級,並要求客戶支付額外費用,否則不交還電腦。此等行為即屬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因為維修員作出了越權行為,並對客戶施加威迫恐嚇或不當影響力。 「 餌誘式廣告宣傳」 也列被禁 「餌誘式廣告宣傳」也是被禁之列,凡商戶作出廣告宣傳,謂可以優惠價供應某指定貨品,事實上卻無法供應該貨品,而向消費者推銷另一價格的貨品,此舉可被視為違法。因此,商戶應確保其商品的供應量,商戶也可在宣傳品中清楚述明貨品的數量、貨品供應期或方式,例如指明每天限售5件,即可免責。另外,商戶也可轉交第三方商戶以相同價格提供相同貨品,亦可免責。 先誘後轉銷售屬違法 條例又指出了「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商戶如果就某貨品按指明價格作出推廣,卻拒絕向消費者展示該貨品、拒絕在合理時間內交付該貨品或只展示該貨品的欠妥樣本,並促銷另一貨品,即屬違法。 另一以往常見但已被禁止的行為還包括「不當地接受付款」,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應確保能按要求在合理時段內供應該貨品,不應有意圖不供應該貨品。例如有瑜伽學校在五天內出售了9000張課程代用券,卻訂明了持票人須在三個月內使用,並只限平日的下午2時至6時,每堂10人。以此推算,該校根本無法在指定期內滿足9000個客戶,應被視為「不當地接受付款」。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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